名诚照明发光字工程制作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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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4.09.25 新闻来源:成都名诚广告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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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内容:
委托方: (以下简称“甲方”)
承托方:郑州市金水区今是标牌商行(以下简称“乙方”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及相关法律、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,甲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本着友好合作、互惠互利的原则,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: 长兴钢构发光字
(包工包料及安装),达成如下制作协议:
一、 制作内容:
“长兴钢构”LED发光吸塑字 字体钢架
二、乙方按照甲方提供之尺寸、字样、图案负责做好材料采购,保质保量,按合约期限按时完工交付,办理余款结算。
三、制作安装时间:2011年4月7号—----2011年4月30号安装到位
四、该项目制作总费用为:¥ 98000.00;人民币(大写) 玖万捌仟 元整。
五、付款方式:
1,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¥20000.00元大写贰万元整。
2,乙方材料设备运达工地开始施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¥30000.00元整
大写叁万元整。
3,工程完工,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¥48000.00大写肆万捌仟元整。
六,甲方负责协调施工场地 水电等相关事宜。
七、违约:
1、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时,延期时间超过2日内甲方不支付余款,乙方有权依据合同追究甲方责任,直至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。.
2、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合同的各项要求按期制作,甲方有权终止合同。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承担。
八、本工程质量为优 所有乙方工程材料保修2年。
九,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安全第一,如出现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。
十、本合同在履行期间,双方发生争议时,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,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。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、调解解决或者协商、调解不成时,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仲裁(当事人不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,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,可向人民法院起诉)。
十一、本合同一式2份,甲方1份,乙方1份。
十二、合同中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修改,可签订补充合同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十三、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。
甲方: 乙方:
代表: 代表:
电话: 电话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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